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