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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