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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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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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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