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