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