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