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资格许可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取得行政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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