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