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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