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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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