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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