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