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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