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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