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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