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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