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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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