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