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人、外国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在船舶间转载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补给物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