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业农村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从事渔业活动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业农村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从事渔业活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