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禁止外国人、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必须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