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不得离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