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 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 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 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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