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 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 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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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