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 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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