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 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 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