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下列数额执行: 1.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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