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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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