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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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