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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