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