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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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