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组织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组织的人员(或者居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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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