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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