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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