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