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