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