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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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