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