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