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