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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