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借款人)申请紧急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经批准已全额或部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置借款人的支付风险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增加其资金来源以及其它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 (三)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 (四)当地政府和组建单位或股东制定的救助方案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批准,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增资扩股,逐步减少经营亏损,改善其资信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已派驻工作组或专人实施现场监管;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