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行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过上级行下达限额发放紧急贷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紧急贷款的; (三)对辖内紧急贷款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行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过上级行下达限额发放紧急贷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紧急贷款的; (三)对辖内紧急贷款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