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行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过上级行下达限额发放紧急贷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紧急贷款的; (三)对辖内紧急贷款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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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