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下同)。地方政府兑付被撤销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向中央借款,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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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