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 (三)未按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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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