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 (三)未按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 (三)未按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