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用紧急贷款期间,所筹资金除用于兑付储蓄存款外,应优先用于归还紧急贷款,不得增加新的资产运用,不得向股东分红派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报告每笔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和每日的资金头寸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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