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以法人名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联社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申请紧急贷款,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符合紧急贷款条件的书面文件和资料。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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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