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贷款管理第十四条分行货币信贷部门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借款人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监管部门应按照发放紧急贷款时规定条件,督促借款人及其组建单位或股东和地方政府逐项落实承诺采取的救助措施。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