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应对紧急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在再贷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账户;在借款人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专户”,并按月向总行列报辖内紧急贷款的限额执行、发放进度、周转使用和到期收回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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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