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应对紧急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在再贷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账户;在借款人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专户”,并按月向总行列报辖内紧急贷款的限额执行、发放进度、周转使用和到期收回情况。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分行应对紧急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在再贷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账户;在借款人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专户”,并按月向总行列报辖内紧急贷款的限额执行、发放进度、周转使用和到期收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