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对分行发放的紧急贷款实行单独管理和限额控制。分行应在总行下达的紧急贷款额度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和管理紧急贷款,确定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方式、数额和期限,并对辖内紧急贷款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负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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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