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分行申请增加紧急贷款限额,应以分行名义书面申请。总行受理分行申请后,由货币政策司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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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