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章 贷款管理第十条分行申请增加紧急贷款限额,应以分行名义书面申请。总行受理分行申请后,由货币政策司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