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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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