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 1-2 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