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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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